近日,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获得通过,将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医院不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内保单位,而是正式被列入公共场所范围,一旦有医闹、医暴等违法行为发生,警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扰乱公共秩序罪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警方也将有责任和义务加大对医院医疗秩序的维护力度,保障患者、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条例还同时明确禁止“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2、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3、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4、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5、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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