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医疗网讯
1 背景
近年,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整合医疗卫生信息资源、促进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方面已形成共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保障卫生信息互联互通的有效推进和实施。本文试图梳理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推进卫生信息系统互联的政策法规建设过程与主要特点;从互联互通的相关规划、隐私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电子医疗记录中数字签名法律法规、统一身份标识法规、互联互通利益协调与激励政策等方面总结国际经验,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有关建议,为弥补我国现有互联互通政策法规的不足,完善互联制度提供政策参考。
2 部分国家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相关政策法规建设
2.1 促进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相关政策规划
2.1.1 以市场为主导的互联互通规划 美国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影响,其促进系统互联互通的策略更注重组织协调、商业模式的建立以及持续运行的机制建设。在技术保障方面,更倾向通过激励政策推广、部署和使用规范化的终端,并着力出台标准规范指导区域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在组织协调和商业模式建立方面,2004年规划建立区域卫生信息组织(Regional Health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RHIO),力图使其成为促进美国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主要途径。RHIO组织通过设计并管理相关的法律合同、技术架构和经营模式,使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卫生服务单位(医院、医生诊所、诊断中心等)能够彼此开放共享其掌握的医疗数据。为促进机制建设,2008年《联邦政府卫生信息技术5年战略规划(2008-2012)》将提升相关信息共享、安全与交互应用水平,建立系统互联互通的协同机制作为具体任务。
在一系列机制建设和推进过程中,为补齐联通基础设施建设短板,2011年《美国卫生信息技术战略规划(2011-2015)》出台,促进社区诊所规范化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与规范。2014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卫生信息技术战略规划(2015-2020)将系统互操作列为规划五大战略目标之一,强调提升用户利用信息能力,优先解决信息共享的技术标准和隐私安全问题。
2.1.2 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互通规划 一定程度上,英国、加拿大与澳大利亚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推行卫生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英国在2010年以前为典型的自上而下国家一体化建设与联通模式。1993年至2010年联通规划倾向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设计、采购和实施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和通用的终端系统来保证系统互联。1993年,尝试建设一个覆盖全英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信息网络-NHSnet,但因数据无法交换共享,于2007年关闭。2002年,决定用10年时间发展NPfIT(National Programme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2010年,由于各地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等影响,进展缓慢,支出超预算,项目提前结束。2011年至今,英国联通政策吸取前期一体化建设的经验教训,转而在原有的国家级基础设施基础上组织开发各类标准,出台信息采集和使用方式的框架与线路图来促进各地积极实现联通。2012年,发布了《信息的力量—让我们所有人都掌控所需要的健康和保健信息》战略报告,指导之后十年的卫生信息化工作。战略将建设能够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可靠地跨系统传递的信息标准,建立信息高度共享、整合的国家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充分整合作为工作任务。各地获得更多的自主权进行设计、采购。
加拿大2001年宣布投资促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包括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药品信息系统、实验室信息系统、影像系统、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和远程医疗系统,促进系统互联互通和卫生信息共享利用;计划在2016年为全部加拿大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等。到2011年,政府已投入16亿美元支持全国性电子健康档案的建设,但进度迟缓。许多研究指出,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以及用户参与不足是导致联通目标达成困难的主要原因。
2.2 卫生信息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 发达国家通过成立隐私保护专门机构、制定个人信息、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为卫生信息的合理共享提供保障。
在隐私保护专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成立了卫生信息隐私与安全协作组织(Health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Security Collaborative,HIPSC),负责应对由卫生信息交换产生的隐私与安全挑战,而加拿大同时设置了隐私保护机构和隐私专员(隐私专员办公室制度,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负责隐私相关检查、诉讼、政策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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