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4 浏览量: 文章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0〕4号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674—202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675—2020氡及其子体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WS/T 676—2020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的测量方法
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解读
随着科技发展,核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辐射损伤时有发生。皮肤作为外界损伤作用于人体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往往最先表现放射损伤的种种症状。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职业人群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实际工作使用,此次修订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3项标准进行了整合。
一、放射性皮肤疾病的吸收剂量
依据国际出版物和有关资料中对于皮肤红斑、暂时性脱发、皮肤破溃、晚期皮肤萎缩等相关症状发生时间和剂量阈值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将分次照射剂量阈值定为:在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肤剂量≥3 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或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需要说明的是弱贯穿辐射,由于射线能量在皮肤组织浅表即行衰减,更容易对皮肤造成损伤,局部皮肤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暂时性脱毛,毛囊丘疹等损伤性改变。故在本标准中对于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剂量阈值进行了特殊说明。
二、放射性皮肤疾病的临床表现
皮肤受照后可能出现数次红斑。早期短暂性红斑出现在受照数小时内,1-2天减退。受照大约10d后开始出现二次红斑反应。受照后3-5周内出现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后约4-6周再出现的脱皮即为典型的湿性脱皮。受照约8-10周后,也可能会出现晚期红斑。
三、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早期反应除了充血、水肿以外,在大剂量照射后,会产生急性表皮坏死,其原因为表皮基底层有丝分裂后的细胞直接发生分裂间期死亡。这种效应与穿透力更强的射线导致的典型湿性脱皮的肉眼外观类似,但是发生更早(约在照射后10d内),持续时间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I度表现为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II度表现为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III度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
放射性皮肤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基础之上,多伴有难愈合性溃疡。局部皮肤表现为结构层次和修复机制的紊乱。病变组织的病理活检为诊断的“金标准”。
四、放射性皮肤疾病处理原则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需要尽快治疗,包括全身生命维持治疗和局部保守治疗,必要时需要手术修复治疗。对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不同的分度将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其主要目标是为求“闭合创面、修复功能、防止癌变”。放射性皮肤癌一经病理证实,需要明确全身转移情况,进行临床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术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综合治疗。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8—2002)和《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42—2002)两项标准自颁布以来,对保护从事油气田测井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降低油气田测井放射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放射防护标准修订,以及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技术的改进,上述两项标准已难以满足对油气田测井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是对GBZ 118—2002和GBZ 142—2002两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主要技术变化包括:
1.将密封源及非密封源修改为放射源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2.增加了中子发生器测井的放射防护要求;
3.修改了源库内贮源坑(池)的要求,删除了GBZ 142—2002中放射源贮存时“所有测井用放射源及废源须放在贮源坑内保存,经常使用的放射源应一源一坑”的要求;
4.将放射防护要求中外照射泄漏控制值指标由空气比释动能率修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放射诊断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放射诊疗手段。做好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防护工作,是放射诊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既往发布了多项放射诊断防护相关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发布年代不同,对同类型的设备要求不尽一致,存在部分标准间重复的情况,给标准的使用带来不便。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现有的多项放射诊断中的防护标准进行清理整合,编制《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断的防护要求,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防护安全操作要求及其相关防护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此项标准的发布,将对放射诊断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发挥积极作用,可有效控制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受照剂量,降低辐射危害的发生。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解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射损伤技术判断过程,需要规范、合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 169-2006)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 156-2013)已施行多年,需要根据新的实践进行修订。针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特点,从技术上规范诊断全过程,规定统一的途径,提出明确的要求,是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本次修订整合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的内容,便于诊断医生操作。
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诊断程序涵盖了接诊、登记表填写、材料收集、材料审核、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剂量估算、诊断、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诊断程序文件等10个环节要求。疾病报告提出了报告时间、方式、报告卡格式及填报要求。另外标准规定了档案管理和保密的要求。
本标准的修订对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水平和放射卫生标准体系建设都具有现实意义。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解读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是一种放射治疗先进设备,具有射线能量高、输出剂量率大、半影区小、疗效显著等优点,临床应用日益广泛。但是若设备对患者给出了非所需要的剂量,则使用电子加速器做放射治疗时,可能伤害患者。为了患者的健康与安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设备防护性能要求、设备质量控制要求及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方法。本标准代替GBZ 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中“5加速器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7加速器治疗设备及操作的质量控制要求”及“8.2加速器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等部分。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 15213—2016《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9046—2013《医用电子加速器验收试验和周期检验规程》。GB/T 19046—2013《医用电子加速器验收试验和周期检验规程》是加速器设备质量控制验收和稳定性检测要求和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它与国际标准IEC/TR 60977—2008接轨较好,因此本标准中规定验收和稳定性检测应采用GB/T 19046—2013,仅状态检测是根据我国的情况,提出的一种监督性检测,GB/T 19046—2013未涉及;选择了验收检测项目中较为关键的项目作为本标准的状态检测项目。状态检测的方法和要求也推荐使用验收和稳定性检测的方法。因此,本标准不会与GB/T 19046—2013产生矛盾。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美国医学物理学家协会(AAPM)的相关技术报告,并广泛征求了临床、放射防护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
执行主编:尹学兵
值班编辑:张狮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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