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
(一)治疗基础疾病及消除诱因
如控制感染,治疗肿瘤,产科及外伤;纠正缺氧、缺血及酸中毒等。是终止DIC病理过程的最为关键和根本的治疗措施。
(二)抗凝治疗
抗凝治疗是终止DIC病理过程。减轻器官损伤,重建凝血-抗凝平衡的重要措施。一般认为,DIC的抗凝治疗应在处理基础疾病的前提下,与凝血因子补充同步进行。临床上常用的抗凝药物为肝素,主要包括普通肝素和低分子量肝素。
1.使用方法
(1)普通肝素:急性DIC每日10 000~30 000U/d,一般12 500U/d左右,每6小时用量不超过5000U,静脉点滴,根据病情可连续使用3~5天。
(2)低分子量肝素:与肝素钠相比,其抑制FⅩa作用较强,较少依赖AT,较少引起血小板减少,出血并发症较少,半衰期较长,生物利用度较高。常用剂量为75~150IUAⅩa(抗活化因子Ⅹ国际单位)/(kg·d),一次或分两次皮下注射,连用3~5天。
2.适应证与禁忌证
(1)适应证:①DIC早期(高凝期);②血小板及凝血因子呈进行性下降,微血管栓塞表现(如器官衰竭)明显的患者;③消耗性低凝期但病因短期内不能去除者,在补充凝血因子情况下使用。
(2)禁忌证:①手术后或损伤创面未经良好止血者;②近期有大咯血或有大量出血的活动性消化性溃疡;③蛇毒所致DIC;③DIC晚期,患者有多种凝血因子缺乏及明显纤溶亢进。
3.监测 普通肝素使用的血液学监测最常用者为APTT,肝素治疗使其延长为正常值的1.5~2.0倍时即为合适剂量。普通肝素过量可用鱼精蛋白中和,鱼精蛋白1mg可中和肝素100U。低分子肝素常规剂量下无需严格血液学监测。
(三)替代治疗
适用于有明显血小板或凝血因子减少证据,已进行病因及抗凝治疗,DIC未能得到良好控制,有明显出血表现者。
1.新鲜冷冻血浆等血液制品 每次10~15ml/kg。
2.血小板悬液 未出血的患者血小板计数低于20×109/L,或者存在活动性出血且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的DIC患者,需紧急输入血小板悬液。
3.纤维蛋白原 首次剂量2.0~4.0g,静脉滴注。24小时内给予8.0~12.0g,可使血浆纤维蛋白原升至1.0g/L。由于纤维蛋白原半减期较长,一般每3天用药一次。
4.FⅧ及凝血酶原复合物 偶在严重肝病合并DIC时考虑应用。
(四)纤溶抑制药物
临床上一般不使用,仅适用于DIC的基础病因及诱发因素已经去除或控制,并有明显纤溶亢进的临床及实验证据,继发性纤溶亢进已成为迟发性出血主要或唯一原因的患者。常用药物见本篇第十四章。
(五)溶栓疗法
由于DIC主要形成微血管血栓,并多伴有纤溶亢进,因此原则上不使用溶栓剂。
(六)其他治疗
糖皮质激素不作常规应用,但下列情况可予以考虑:①基础疾病需糖皮质激素治疗者;②感染-中毒休克并且DIC已经有效抗感染治疗者;③并发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者。